哈市国资委出台两项规则规范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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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7:31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王其元记者薛秀颖)为避免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国企改革顺利进行,市国资委日前出台了《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审批工作规则》和《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专家会审工作规则》,严格规范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办法。 按照新出台的规则,改制企业在认真搞好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损失必须如实申报,企业负责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承担企业清产核
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核销审批权限,我市作了如下规定:损失在2000万元以内的(不含2000万元),由国资委主管主任审批;2000万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由国资委主任审定;50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市长审批。与此同时,我市还建立了改制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专家会审制度,凡申报核销资产损失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均需专家小组会审。 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和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由市国资委有关部门负责移交给哈尔滨北方资产管理公司或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由这两个单位负责管理、清收和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