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摊买肉“借”刀伤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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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8:05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1月3日讯(记者 王华锋 栾磊) 在肉摊上买肉,一小伙子因为争位置竟拿起肉摊上的刀将他人眼睛捅伤。近日,被告人李某被胶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据查明,2003年7月17日,李某在胶州一市场买肉让摊主剔骨时,为了抢位置与买肉的周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李某拿过肉摊老板的刀捅伤了周某的右眼,致使其眼球裂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同年8月8日,李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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