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买单”已由法院一审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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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8:24 中国宁波网 | ||||||||
宁波日报讯(通讯员张阿久陶振明记者崔小明)一名花季少女突遭飞来车祸而身受重伤,两名涉案人员均不承认自己是肇事车主,拒绝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本版7月27日《谁来为这场车祸买单》的报道,一度引起不少人关心。几天前,象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明确了肇事车主的赔偿责任。另据了解,受伤女孩正在康复,但可能落下终身残疾。 今年4月29日,在象山打工的少女小刘被一辆牌照为豫N32678的运水车撞伤住院。但在
象山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菅某于2004年2月7日签订购车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在协议签订后给付菅某购车款6.5万元。此外,张某与菅某的购车协议已明确约定2004年2月7日后该车的债务、债权均由张某负责。因此应当认定自2004年2月7日后,豫N32678号车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即实际车主已是张某。 法院认为,豫N32678号车在形式上虽仍由菅某经营管理,但这是张某对其所有车辆的一种处置方式,并不影响他对车辆所有权的真实取得,故张某作为实际车主,依法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该车的实际经营者及管理者,菅某对车辆享有运行支配权及一定的收益,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受害人的小刘对事故也应负一点责任。据此,象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菅某赔偿小刘各项费用11.8万元,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昨天了解到,小刘的律师王根强对这个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但他同时认为,这件事情并没有完,等以后小刘的伤完全好了后,还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还要向肇事车主索要伤残补助和后期医疗费用等。王律师说,小刘在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得到了较好的治疗,目前她随家人已回江西老家进行康复治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