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上玻璃门 成了刀疤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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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9:00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见习记者李洋实习生都修霖)南方翻译学院一学生和同学到江北观音桥建新东路玉泉宾馆住宿,出门时撞上宾馆玻璃门,脸部被划伤留下疤痕。昨日,姚要宾馆负责其整容费用,对方称无过错,拒绝了其要求。 10月30日晚,姚亮(化名)和同学到观音桥建新东路玉泉宾馆住宿。姚的同学称,次日早上,姚结账后一边说话一边向外走,正好撞上门口的玻璃门。玻璃门当场粉碎,左侧脸
11月2日,姚在西南医院五官科拆线后发现,他左眼角至左嘴角留下了一条长约六七厘米的口子无法愈合,医生称其创口过深,无法缝合,并建议他做整容手术。姚在重庆美形整容医院了解到,像他这样的情况,要完全消除伤痕,手术费用至少上千。 昨日,姚向玉泉宾馆提出,自己系撞上宾馆玻璃门受伤,宾馆作为玻璃门的所有者应该承担责任,而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宾馆没有尽到保护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应该为此负责,承担自己的整容费用。 玉泉宾馆大堂徐经理称,宾馆方面既无主观故意,也无过失行为,姚的受伤是他自己不注意看路造成,其责任应该自负,而且宾馆已经垫付了500元医药费,不该为整容费买单。 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姚勇律师称,根据《合同法》,客人到宾馆消费住宿,就已和宾馆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宾馆有义务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内部和外部设施必须合理不易引发客人受伤,客人若因此受伤宾馆需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但姚亮要索赔,必须举证证明玻璃门设置不合理,使他不易发现,否则就无法证明宾馆未尽到义务,不能要求它承担责任。(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