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索物被诉“非法侵入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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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9:01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浦文 实习生 刘特 记者 殷学兵)一经营户应顾客要求,到另一家店内替顾客索要留下的东西。双方发生纠纷后,被该店主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浦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经营户替顾客上门索物无罪。 许某、金某、何某均为外地人,从事汽车装潢业务。许某、金某住的地方,也就是他
今年6月,许某、金某以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浦口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庭审时,何某辩称,商店不是私人住宅,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对造成的损失,何某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不具有侵犯两名自诉人住宅私密性的故意。同时,这两名自诉人的暂住地是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混用,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住宅的法定条件,故何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何某的行为对两自诉人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于是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判决何某无罪,但要承担1800多元的民事赔偿。 何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昨天,记者就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采访了浦口区法院有关法官。 该法官说,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住宅。而办公室、仓库、剧场、车间等不是住宅,不属非法侵入住宅罪侵害的对象。 《刑法》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南京日报记者殷学兵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