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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贷款不必夫妻共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9:3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市民张先生问:我朋友王某与李某离婚案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贷款。此笔贷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己负主责并且受伤,向银行贷款3万元,其中1万元自己治疗,另2万元赔款。现王某起诉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此笔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执己见,王某主张此是在婚姻期间因自己出事故所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李某则主张此是王某个人事故责任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问谁的说法有法律依据?

  南京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用于自己治疗的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则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所以,本案王某贷款治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它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这与王某的人身不可分,侵权人是王某,受害人索赔只能向王某主张,所以该部分债务不应为共同债务。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受害人应该就享有向李某索赔的权利,但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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