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是“天灾”还是“人祸”?(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9:5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逍遥津

  “是药三分毒”这句古语,与“不良反应”似乎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一种药品,对整个消费群体来说,出现不良反应的概率只有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但对于那些不良反应的患者而言,就是百分之百……

  患者之死

  在记者到合肥市庐阳区某家医院采访时,医院负责人对记者的突然“造访”避之不及,“我现在一听到药品不良反应就头皮发麻。”面对记者的提问,这位杨姓的负责人连连摆手,“自从那次事件发生后,医院工作人员的情绪一直都很低落。说到底,患者因不良反应致死,医院也没有办法。”

  患者张某,2004年4月20日因咽痛一天伴发热,到庐阳区这家医院就诊,医院在对症退热治疗时,给其静脉滴注来比林,60分钟后,张某突然出现胸闷、气促等症状,随之大汗淋漓,口唇紫绀,医院立即停止输注,并给予抢救,但张某仍于15分钟后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事后,经有关方面的调查,在医院的诊断、用药都符合患者病情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可能为药品不良反应致死”。

  “医院要求进行尸解,以便对死因做进一步的分析,可死者家属极力反对。”这位杨姓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非常无奈地告诉记者,“医院完全是按照医疗程序进行治疗的,诊断没错,用药没错,患者的非正常死亡是大家都没有预料到的,医院也很无辜,但结果却要医院来承担。”

  在随后的采访中,医院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己行医十几年来,遇到不良反应死亡的事例还是第一次,当时大家都很茫然,觉得有点不可思议,现在工作时,凡是涉及到给病人拿药,同事们都非常谨慎,说明书上的有关条目几乎都能背下来了。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这句话似乎适用于所有的药品,成了医药商推脱责任的万能借口,到底什么症状才为过敏,有没有参照标准?”医院的杨姓负责人,对药品说明书上含混的说明感到不可理解,“医院不能因为一种药物有不良反应就停用此药,如果在用药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一种新的不良反应病症,这个责任谁来负?即使有关方面认定是药品不良反应,可受害者家属不这么认为啊,到头来还是医院的责任。”

  药企的社会责任

  药品的安全使用,关系到生活中的每一个人,药品说明书阐述的详尽与否,从一个侧面,也折射出了制药厂对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态度。

  南京医药合肥天星有限公司的疏义杰总经理,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说,“有些药商为了对产品进行促销,在说明书中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解释含混不清,或简化病症,在某一个不良反应病症后面加一个‘等’字省略其他病症,都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

  那位杨姓负责人也认为,药品说明书过于笼统的解释,无形中就使医院成为继续检测药品不良反应的另一种临床实验。如果出现了不良反应,其责任就很难定性了。

  随后,记者在对合肥各大药房进行实地走访时发现,在药柜上出售的许多处方药,其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一项,解说非常“简练”,有一种治疗肠道菌群失调的药品,不良反应中就注明一句:“在1—3期临床研究中,仅个别患者出现轻度皮疹,可自行消退。”还有一种抗菌素药品,在不良反应中都是“偶”字开头,“……偶可出现一过性肾损害,偶有患者出现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偶可发生过敏性休克……”

  “国内的药品对说明书的解释方面,没有国外的做得详细,法国曾有一种药品,在厚厚的一沓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一项就占了27页。”

  在谈到药品生产商对待社会责任的态度时,疏义杰总经理感慨万千,“一种新药在投放市场时,一旦发现有严重的不良反应病症,需要重新研制或紧急召回时,那将会对企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这个企业极有可能从此一蹶不振。”

  “药品的不良反应解说得越多,越能说明此药品的可靠性。”采访中,在合肥市长江路某医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务人员告诉记者,在常人的意识中,不良反应的病症越多,就说明药品的问题越多,其实不然,正因为消费者对药品不良反应有极大的恐惧心理,商家在对其进行解说时,一“等”了之也就显得不奇怪了。

  同时,这位医务工作者还告诉记者,广大消费者对药品不良反应这个概念还很模糊,即使有时服药出现了不良反应,他们也没有意识到医院或相关的部门报告,总是认为这是自己病症的正常反应。

  就在记者联系药品生产商准备采访时,开始都是一致的“欢迎”,但当一听到“不良反应”便立马改口,“我现在马上要开会不太方便”、“这个事你找市场部吧”、“我们生产的药市场反响一直很好,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谁为不良反应埋单?

  记者从那位杨姓负责人的口中还了解到,患者张某因不良反应致死后,死者家属经和医院进行协商,已妥善处理了后事。

  在整个不良反应事件中,张某充当了一个“无辜者”的角色,即使那种药品不良反应的概率是百万分之一,但放在张某身上就是百分之百。

  “不良反应”到底谁来为其埋单,是医药企业、药店、医院还是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药品不良反应是否存在赔偿问题?对于记者的提问,一业内人士指出:药品不良反应不可避免,目前国内外对药品不良反应造成的后果都没有明确的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是根本的应对之策。

  在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接受采访的范士明律师告诉记者,在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哪一部法律明文规定,对药品不良反应应该如何赔偿。

  在现行的民法中也只是笼统地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且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特殊损害的无过错责任情况的,则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损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公平、准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药品是双刃剑,人们在对疾病进行药物治疗的同时,还必须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所带来的后果。一方面,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侵犯;另一方面,医药科学发展的风险不可避免。既然药品的安全性是生产厂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生、药师及病人等共同承担的责任,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一方为药品“埋单”,因此,有人提议,应该建立一种社会共担风险的机制,例如建立行业风险基金或者借助社会的力量建立社会风险基金,这种机制可以降低或转移相应的风险,从而尽量减少药品不良反应所带来的危害。

  后记

  采访结束时,在知情人的指点下,记者找到了张某生前的住址——濉溪新村。

  在濉溪新村村委会,记者从一位工作人员那打听到,“印象中好像是有这事,他不在我们这个小区,在对面的大岗。”当记者掉头来到大岗时,同样是在村委会,被告知,“他就住在濉溪新村,你进去问问就知道了。”

  再次返回濉溪新村时,记者从一位做生意的住户那了解到,“就住在里面,叫张某某,今年37岁。”闲聊中,他对张某某的不幸去世,惋惜之情溢于言表,“好健壮的一个人啊,出去时我还和他打招呼了,打点滴的时候他说口渴,他妈就回来给他倒了一杯水,15分钟都还不到,等到他妈再去的时候,人已经死了……”

  在这位热心人的带领下,记者找到了张某某生前住所,或许是心情低落的缘故,看着黑暗的楼道,记者心里平添了几分悲凉。顺着破旧的楼梯一步步摸上二楼时,展现在记者眼前的是一扇破旧布满灰尘的门,但已是“铁将军”把关。

  在楼道口,记者遇到了一位清洁工大嫂,记者询问起关于张某某的事,这位大嫂摇着头说,“家里没人了,老婆早年间就离了,一直和他母亲住在这里。儿子走了,老母亲现在也从这里搬走了……”

  文/本刊实习生 陆慧敏 本报记者 万家兵
是“天灾”还是“人祸”?(图)
(来源:逍遥津)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美国总统大选
2004珠海国际航空展
拉登最新录像曝光
阿拉法特病情严重
央行9年来首次加息
高峰亲子鉴定风波
中国足球改革风暴
万张精彩家装美图欣赏
购房装修答疑集锦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