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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预付民工工资不得低于62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0:13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蔡晓芳)“不签劳动合同、‘包工头’作梗、违规‘发包’是工资拖欠问题的几个根结”,昨天,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队长延振宁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治理拖欠,重点是针对“根结”给建筑企业立“规矩”。

  延振宁说,从民工到工地第一个工作日起,建筑企业就必须审核其有效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部门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
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延振宁强调,“签订的劳动合同要交给民工一份保存”。建筑企业如不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威胁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将严肃处理。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拒不改正的,根据劳动者人数和工作时间,按每人每月200元罚款。

  在工资支付方面,建筑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民工工资,并且直接支付给民工本人,不得发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每月预付的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20元/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一次性付清民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民工工资。

  此外,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先行垫付民工工资。而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对企业克扣、拖欠民工工资或支付民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限期补发工资,并可以责令支付欠发工资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在限期内未支付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支付所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5倍的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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