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05年1月1日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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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0:31 燕赵晚报 | ||||||||
本报讯记者从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中心了解到,我省对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六项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 5 缴纳调整为75。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0000元调整为35000元;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调整为10。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人员,住院超过起付标准至5000元以内的,由原来的提高报销比例6个百分点调整为12个百分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10000元以上至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分别提高报销比例6个百分点和3个百分点不变;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调整后的35000元至155000元调整为35000元至200000元,个人负担比例为10。155000元至200000元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负担。 补充医疗保险费筹资比例调整为:一种以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数为基数,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之和的4缴纳补充保险金,其享受的待遇参照目前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另一种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为基数,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补充保险金,其中10中的4 为税前费,6 为税后留利费。其享受的待遇参照目前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 对缴费有困难的部分企业及职工参保政策的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75(调整后)、职工按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调整为单位按55、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包括退休人员)不再建立个人账户,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住院按目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