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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产权证还有效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0:38 江南晚报

  本报讯锡北镇张泾和尚桥村的陈女士来电询问:手上有丈夫祖上传下的若干50年代的《苏南区无锡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共有20多亩桑田、水旱田和坟地等土地所有权证明。现在想把这些地以货币方式转让给其他村民,是否可行?

  陈女士说,刚刚解放没几年,丈夫的爷爷顾老汉当年在镇上有个“肉墩头”,生意还可以,身份是“中农”,因为笃信“种田万万年”的老话,顾老汉将毕生积蓄50万元四处收
购了20多亩土地,并分别在1951年、1954年和1956年办理了产权证明,当时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是一体的,名称叫做《苏南区无锡县土地房产所有证》,上面有“无锡县人民政府”字样的盖章和“县长”的印章,房地契也很完整。买地时也有一些房产,但都在“文革”时期被拆掉了。“文革”时期,一些村民将家中的产权证偷偷烧掉了,但顾老汉却在当时的形势下将这些产权证辗转保存至今。现在这些产权证留到她丈夫手中,事隔多年不知这些产权证还是否有用。

  昨天上午,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锡山区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的张科长。张科长表示,类似陈女士拥有50年代产权证的问题,这几年来咨询的人还真不少,不久前还有一位台胞拿着一块50年代办理的西门地区的产权证不远万里前来咨询的。张科长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0年代时土地经过重新分配,已全部收归集体所有,个人不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如果当时有产权证的土地上有建筑物的,并且建筑物现在还存在并且有人看管使用的话,这种情况下的产权证一般还是视作有效的。如果该建筑物虽有产权证,但长期无人看守或倒塌的,该土地的所有权被视为自动收归集体。据了解,陈女士的那些产权证上的土地都是农田,没有保存至今的建筑物,而且已经被收归集体所有,因此个人是无法进行土地所有权转让的。(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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