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强制推行女职工生育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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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1:07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重庆11月4日消息(记者刘湛邓河春)今后,重庆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女职工生育时,都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等相关待遇了。 昨天出台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数,按0.7%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个人享受保险基金 《暂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将主要用于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补贴、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参加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参保单位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药费等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和按比例报销。 此外,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均可按定额标准给予计划生育手术费补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将被申请强制征缴,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张春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