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板生虫商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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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1:15 沈阳今报 | ||||||||
记者郑希雪整理 【案件】 王先生向某地板销售门市部购买了138平方米水曲柳实木地板,共花8711元。2003年4月,地板出现虫蛀痕迹,并出现蛀虫。 王先生找到销售方协商,销售方认为,无证据证明购买时有蛀虫,可能是存放或铺设
法院查明该地板无厂家名称、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经鉴定飞虫正是该地板所生。法院判令商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解读】 律师(辽宁北方法律救助中心赵春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 消费者有权向地板生产者或销售者其中之一索要赔偿。确属产品质量问题的,销售商如果不是仓储者,也不是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产品生产者或仓储者追偿。 该地板销售处所销售的地板已构成不合格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对造成的损失,销售商应予以赔偿,销售门市部不能履行的部分责任由法人机构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