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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建议"缺斤短两" 按天数退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1:15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陈铁 今报讯 昨天,今报刊发了《挨冻居民:损失的热费给退不?》一文,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人大代表:有损失就得有说法

  和平区南湖街道文安路社区书记胡敬琴是市人大代表。“对于北方市民来说,采暖是
件大事。除了极特殊的原因之外,供暖公司不能按时供暖就是不讲诚信的行为,这时政府应该对其采取措施,要对市民的损失有个说法。”

  知名律师:供暖应有明确协议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公明也是沈阳市人大代表,他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解释:“虽然居民和供暖公司没有明确的供暖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协议关系。政府的供暖承诺实际是对供暖企业的约束,供暖公司没能及时供暖,居民可以找供暖公司主张权利,当然也可以向法院主张权利,但操作起来比较麻烦。”

  12315热线:服务不达标应赔偿

  沈阳市12315指挥中心投诉调解科科长陈志坚对此事的评价是:“供暖公司达不成约定,就应该承担责任。《合同法》中规定,供暖公司未按照规定的供暖质量标准供暖,造成居民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消法》中也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不能及时供暖当然是没有达到政府规定的供暖标准,市民付出采暖费却没能享受到暖气,这不是公平交易。因此,供暖公司应当按天给居民退钱,同时对室内温度达不到16度的也应当给予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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