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澡被窃老板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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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1:15 沈阳今报 | ||||||||
记者张雷今报讯洗澡出来后,高某开箱取衣服,发现箱子里空无一物。面对损失,老板拒绝赔偿,高某告上法庭。昨天,法院判决浴池赔偿高某5786元。 2003年6月6日,高某到沈河区的一家浴池洗澡,将所有的物品都放在了更衣室的10号衣柜。1小时后,高某洗完澡,打开衣柜准备穿衣回家,却发现裤子、手机、证件和现金全都不见了。吓出一身冷汗的高某要求店主报警,并赔偿6000元的损失,遭到拒绝后,高某告上
在法庭上,浴池方称,浴池在柜台上有明确的标牌,提示顾客贵重物品要寄存保管,而且浴池也没有看到原告随身携带的物品,并且没有证据证明物品被盗,所以浴池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高某在浴池洗澡,原、被告双方即形成了服务和保管合同关系,原告已支付费用,被告即对原告的物品有保管义务,现原告随身携带的物品在浴池更衣室内丢失,对此被告是有责任的,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丢失物品损失共578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