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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屋两户人,赔偿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1:37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因施工震坏附近房屋,房地产公司承诺给每户受损居民8000元补偿款。不想,其中一户却提出异议,认为他们应该算两户人家,并要求获得双份补偿。为此,还闹到了法院。

  今年年初,一房地产公司在某小区施工,不想,此举造成附近三栋居民楼房屋地基震动下沉,并出现墙体裂缝渗水、下水道网堵塞、自来水管爆裂等问题,共涉及居民156户。事
发后,受损居民纷纷找到了房地产公司理论、讨说法。经有关部门协调,房地产公司与受损一百多户居民达成协议,除赔偿室内受损外,另给每户综合补偿款8000元。

  房地产公司本以为这事圆满解决了,可却遇上了一个棘手问题。在这些住户中,有一户情况比较特殊。男的叫王平,女的叫李凤,这二人曾经是对夫妻,可因为种种原因,于1996年离婚。之后因为经济原因,两个并没有分开生活,可以说是离婚不离家,共同居住在这套房中。

  王平、李凤认为,即然房地产公司答应每户综合补偿8000元,那么,按照这个补偿款标准,他们二人应各获得8000元补偿款。因为他们虽然同住一套房,但实际上却是两户人家。对于王、李二人的要求,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受损房屋的室内损失,在经过鉴定评估后,确定补偿金额。对于每户8000元的补偿款,是按房屋来算,与屋内居住人数,没有关系。

  因为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于是,王平、李凤将房地产公司告到了建邺区人民法院。(文中人物为化名) 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律师视点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常琦律师认为:房地产公司答应支付每户赔偿金8000元,其计算依据是基于房产公司在小区内施工,致使三栋楼每户房屋造成损害,但这并不是人身损害赔偿,不是对个人造成损害。虽然王平、李凤二人曾经是夫妻,现共同居住在一房屋内,属于两户人,但二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栾云根律师认为:在这起相邻权纠纷中,如果王平、李凤二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且协议上明确指出是对每户赔偿,而不是以人头赔偿,那么,王、李二人就应按约履行。如果两人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且对赔偿有异议,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法官在裁判时,可能会考虑到其他住房的补偿款,来作出相应的裁判。(以上解答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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