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随意丢,五龄童误喝工业双氧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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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1:37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 2002年10月13日,南京市浦口区某废弃工厂内,一堆堆银杏果杂乱地摊在各个角落。工人们正在紧张地给这些银杏果“上色”。此时,一个小男孩突然出现在加工点旁,好奇地拿起地上摆着的一个啤酒瓶,放在鼻子前嗅了嗅,接着便一口口地喝着其中的“饮料”,5秒钟后,啤酒瓶从男孩的手中滑落,男孩在地上翻滚着嚎啕大哭:“爷爷,疼死我了……”
“饮料”是工业双氧水 孩子的爷爷闻声赶忙将孙子送往附近医院抢救,检查结果显示为:该儿童所服液体为工业双氧水,消化道灼伤严重,事后鉴定为六级伤残。 孩子的爷爷告诉记者,孩子叫小壮(化名),被灼伤时只有5岁。“当天我带着孙子去那里买点白果吃吃,我正在和摊主还价,没留意孙子跑开;突然听见惨叫,就看见孙子在地上打滚。后来才知道是喝了工业双氧水。医院告诉小壮的家人,小壮完全恢复的希望十分渺茫,但如果不做手术,小壮的消化道将失去功能。手术费用则需要6万元。 谁应承担主要责任 30岁的少妇周某是啤酒瓶的所有者。一审法院认为,小壮误服工业双氧水,其家人和周某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小壮的爷爷没有看护好小壮,致使其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喝下不明液体导致伤残;而周某在加工白果时没有妥善放置危险液体,从而酿成悲剧,判处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周某须支付医疗费3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双方都不满意。周某认为,她的加工地点并非公共场所,小壮之所以能够进入是因为其爷爷监护不力,对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小壮的家人则认为,周某非法加工白果导致小壮灼伤,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南京市中级法院于今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责任认定不变,判周某再支付已经发生的后续治疗费5万元。前日,周某打入金陵晚报法援热线咨询本案:我欲和小壮的家人签署一份赔偿协议,讲明一次性再赔付6万元,今后两不相欠。这份协议有效吗? 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华解答:如果小壮仍需要后续治疗,那么周某仍需支付相关费用,除此之外法院的判决就相当于一次性强制赔付协议,无须再次签订协议。 金陵晚报记者 洪唯 胥欣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