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颁布一周年,法定的“救命钱”竟没着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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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1:37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昨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一周年的纪念日。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这部与广大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正式实施也有半年了,但由于相关配套的法规至今迟迟不能出台,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 罚款不再一刀切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较高的罚款幅度,比如说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或者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由于我省的相关条例还没有出台,当时就根据省人大批准的一个草案来执行,在罚款上一刀切,对行人、乘车人的所有违法行为一律罚款20元,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所有违法行为一律罚款50元。 令大家欣慰的是,明年元旦开始实施的《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在处罚这一类违法行为时不再一刀切,而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细分了罚款幅度。比方说,行人有闯红灯、走快车道等严重的违法行为时罚款20元,其他违法行为则只罚款5元;乘车人不系安全带也只罚款5元;如果骑非机动车闯信号、走快车道等严重的违法行为还是要罚款50元,其他如骑自行车违法带人这类行为则只罚款20元。 “救命钱”纸上谈兵 新交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距新法颁布已整整一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尚无音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说法。目前,由于相关的法律出台滞后,交警部门、保险公司都无法保证在伤者需要抢救的第一时间能够拿到抢救费用。 通讯员 交轩 金陵晚报记者 阳江涛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