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判令其赔偿6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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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1:58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合肥11月3日电(夏远航、郜征)安徽省首例小区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案日前一审宣判。法院判令被告合肥兴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肥常青企业集团公司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内,完成对合肥兴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清算,并赔偿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64.29万元。
原告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诉称,被告违反小区总平面规划设计,自行车库少建430平方米,汽车库少建486.1平方米,小区幼儿园未建,少建南围墙60米。尤其是少建汽车库,导致车辆都停放小区干道,严重阻塞了消防通道,在过去发生的5次火灾事故中,消防车都无法进入扑救。而且,1996年9月24日,被告所属兴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营业违规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小区并未竣工,也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兴泰公司也没完成清算,事情一拖再拖,给小区业主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30日内完成对兴泰公司的清算,向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提供相关资料,赔偿相应经济损失17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兴泰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被告作为兴泰公司的股东,应承担清算义务。但在小区公用设施方面,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请,理由是自行车库、汽车库和幼儿园等配套公用设施在合同中未有约定。业主委员会的郭主任称,他们将立即召开业主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研究是否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