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毁林开矿事件”责任人被罚4.9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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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2:38 中国青年报 | ||||||||
10月26日夜23时,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金厂峪镇张达峪村的村民已进入梦乡。在该村下庄后山上却是灯火通明,一台挖掘机“轰隆隆”地挥舞着铁臂采着铁矿石。 当地一位冒险领记者上山的村民远远地指着挖掘机说:“你看,风声紧了,他们以前是白天干,现在大都选择晚上干!”
在本报7月份报道过《河北迁西毁林开矿事件调查》之后,9月14日,迁西县林业局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李建齐、李牛等7名违法行为人每人分别处以行政罚款7000元,合计4.9万元。 这份《决定书》中称,“2003年11至12月间,李建齐、李牛等7人合伙在本村栗树沟西叉雇用挖掘机扒窝子、修路,共违法占林地4707平方米,毁坏林木142株,其中毁坏致死林木83株,毛土石压埋冲撞林59株(丛)。上述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 但奇怪的是,就在记者10月26日回访该村时,当地的毁林开矿仍在继续。 当地村民还透露,8月5日一大早,张达峪村村支书李凤林用大喇叭对全村村民广播:“谁也限制不了我们,我们还要大干特干!” 这起毁坏林木案没有被定为刑事案件,原因在于当地政府认为被毁林木“核桃楸”不是国家二级珍贵树木。 本报报道后,河北省森林公安局在一份关于唐山市林业公安处请示核桃楸树是否属于珍贵树种的答复中称,“经与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查询,核桃楸树按照原林业部‘护林字[1992]56号’文件属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种,1994年国家林业部废止‘护林字[1992]56号’文件,在以后公布的珍贵树种目录中无核桃楸树,所以,目前可按一般林木对待。” 对于这起毁林案中的统计数字,当地村民则认为林业派出所处理调查与事实严重不符。 张达峪村村委会主任李秀东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中称,2004年4月13日迁西林业派出所来张达峪村调查毁林一事,调查结果是被毁林木有100余株,这与事实不符,实际损失树木包括松树、楸树和其他树有上千株。 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有关负责人11月1日下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森林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有一套取证方法,构不构成刑事案件,首先要查清毁林违法事实,“此外,违法行为人还要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