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灾”不应成为“人祸”的挡箭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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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2:38 中国青年报 | ||||||||
据报道:今年9月4日凌晨,四川省仪陇县大寅场镇发生山体滑坡事件,9人死亡、5人受伤。近日,《新周报》记者赴事发现场调查时发现,事发“山体”完好无损、并无“滑坡”迹象,曾为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国内主流媒体报道过的这起“山体滑坡”自然灾害,实际上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 因为水池年久失修,遇到洪水冲击发生垮塌,并造成了人员伤亡,事故责任显然在于
当一起责任事故发生后,有许多政府不是忙于事故的善后处理,认真总结教训,查找原因,承担责任,而是千方百计地寻找或编造各种理由,把明显的“人祸”打扮为“天灾”,掩盖事故真相。在他们看来,把“人祸”说成“天灾”,一是可以逃避追惩,二来可以借此树立积极抢险救灾的形象,骗取荣誉。 把“人祸”说成“天灾”,从表面上看,是一些官员无视人员和财产安全,弄虚作假的政治品质问题。但从根源上说,则是一种社会公共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表现。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的制度是只问责“人祸”,而不问责“天灾”。对于“人祸”有一套严格的追查机制,虽然,这个机制尚有很多漏洞,但毕竟是有整套的制度摆在那里,完全逃避追惩并不容易。但是,对于“天灾”呢?有些本可以预防但没有预防、本可以减灾但没有减灾的自然灾害,在造成了伤亡和损失的不必要扩大后,也没有追究任何人为责任的惯例。 几年前,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要求各级政府都要制定本地区的防灾抗灾规划,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作为基本目标。但是,实行多年来,国家的减灾规划还始终停留在一个“原则性要求”的阶段,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不论发生什么样的事故,只要是说成“天灾”,任何人都可以找到一个逃避责任的挡箭牌,无须负责。 这种制度的弱化,显然与科学化的社会管理目标不相适应。为此,有必要建立起灾害发生后的责任追查制度。对于减灾不力,扩大了人员、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参照人为事故的处理标准,进行严肃处理,实现抗灾、防灾不力与“人祸”同罚的措施。一来可以打消一些官员利用“天灾”做挡箭牌的企图,二来可以切实提高抗灾、防灾的社会整体能力。 不论是“天灾”还是“人祸”,任何事故和灾害发生后,都应该实行严厉的问责制度和更加严格的事故灾害评估制度,把各种人为因素和责任查找出来,不放过任何一个责任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