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的签名绝不是“小事一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3:58 中国宁波网 | ||||||||
保险合同代签名人亡理赔起争议 记者包佳 宁波晚报讯因为买保险时,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名等原因,理赔时遭保险公司拒赔,日前家住江东区的市民杨女士一纸诉状,将本市一家寿险公司告上法庭。
据悉,杨女士于2001年9月,在这家寿险公司业务员的介绍下,为自己的丈夫赵先生购买了五份定期保险,每份保险金额2万元。赵先生的职业是船员。约定投保人为杨女士,赵先生是被保险人。每年按期付清保费。 今年7月21日,被保险人赵先生因意外工伤死亡,今年7月26日杨女士持保险合同前往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其中一个理由是被保险人赵先生未亲笔签名。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认为,从这个保险理赔纠纷中,也引出一个话题———买保险时签名要当心。而记者从本市各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虽然一些市民购买保险比以前理性多了,挑保险产品时比较谨慎,问得很仔细,但认为签名却是“小事一桩”。在这个纠纷中,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家寿险公司的营销员要负一定责任。 保险代签名引发纠纷由来已久,现在出现纠纷的,有不少是在2001年那会儿买的保险。当时,正是寿险高速发展时期,保险营销员展业心切,存在不规范操作,而市民又对所购保险产品知之甚少,应该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却由其他人“代劳”。时隔几年后,轮到现在理赔了,市民就发现有麻烦了。 对此,专家提醒,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也就是说,不是“自己给自己买保险”而是“自己给别人买保险时”,必须要由被保险人,也就是这个“别人”亲笔签名。尤其是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没有被保险人书面签字同意并且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 贴心提醒 签名,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是维系保险合同的基础。当市民为“别人”投保时,一定要使自己与“别人”存在保险利益。一般来说,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存在保险利益:投保人自己;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本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等。 稀里糊涂签上名莫名其妙赔巨款 记者姜恒 宁波晚报讯家住鄞州区咸祥镇的王国平,因法院认定其与搭建厂房过程中坠落受伤的黄志银存在雇佣关系,被一审判决赔偿黄志银约35万元。对此,王国平怎么也想不通,昨天上午和家人来到宁波盛宁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帮助。 经接待他们的钱家骏律师仔细询问,才渐渐明白王国平的“委屈”。据他所说,自己与黄志银都是受雇于人,替人打工,因为自己过于马虎,在签名上出了问题,才落得个如此结局。王国平告诉律师,在黄某受伤入院后,他出于救人心切,和雇主各支付了1.5万元的医药费,这时雇主的妻子拿出了一份事先写好的收据,上面明确写明伤者妻子收到包括他在内的两个包工头各支付1.5万元医疗费。他想想反正是收据,金额也没错,没有仔细核对便签上了名。不曾想,这最终竟然成了法院认定他与伤者存在雇佣关系的重要举证。 钱律师表示,类似情况在所办案子中经常发现,当事人往往在未核实清楚文书内容的情况下冒然签名,最终使自己陷入困境。由此他特别提醒,市民在经济生活往来中,对需要签名的文书内容一定要仔细阅读、认真核实,否则,麻烦事会接踵而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