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碾断打工妹的左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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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4:03 中国宁波网 | ||||||||
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张阿久 陶振明 宁波晚报讯从江西来象山打工的16岁的姑娘刘萍不幸遭遇车祸,在承受巨大痛苦的同时,还几近陷于经济困境———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人竭力推诿。 赔偿责任我不担
4月29日中午11时40分许,刘萍在象山骑一辆自行车横过一条马路,一辆牌号为“豫N32678”的中型普通半挂车驶来撞上了她,车轮从她的左腿上碾过,造成左下肢广泛剥落,左腿骨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刘萍被送至医院治疗,医疗费用要10余万元。为保证她及时治疗,交警迅速将某厂欲支付“豫N32678”车的运费划到医院作为她的治疗费用,并破例借给她1万元。 交警认定“豫N32678”车驾驶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萍负次要责任后,象山信大律师事务所的王根强律师决定免费为她打官司向肇事方索赔,同时发动所里的律师捐了3200元钱。刘萍工作的纺织厂也资助了6000元。法院7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决定对被告张某、宫某先予执行4万元。 但被告张某、宫某均表示自己不是肇事车的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谁是车主都否认 刘萍为什么告了张某、宫某两个人?因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是宫某聘来的,而车辆实际上已卖给张某。 张某说,他与宫某签订购买“豫N32678”车的协议,但并未付清全部购车款,宫某也未将车辆实际交付给他经营、管理,且该车在象山发生两次交通事故,宫某均未通知他。所以张某认为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他并不是实际车主,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宫某也说自己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他声称“豫N32678”车转卖后一直由张某经营,车胎也是张某出资购买,因张某对象山的运水生意不熟悉,所以聘他出面经营,但产生的收益归张某所有。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标的物已实际交付,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张某才是实际车主。 法院判决定乾坤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宫某于2月7日签订的购车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张某在协议签订后已给付购车款6.5万元。对尚欠的3万元车款,根据双方约定,宫某以继续经营的收益给付张某押金3万元的形式予以冲抵,张某已出具了收条。所以,张某与宫某之间已经履行了协议。此外,购车协议已明确约定2月7日后“豫N32678”车的债务、债权均由张某负责,因此应当认定2月7日后“豫N32678”车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即实际车主已是张某,张某已取得车辆的支配权。 宫某将车出卖给张某后,实际仍在经营,肇事车辆驾驶员也是他所聘用,他没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是受张某所聘。所以,作为该车的实际经营者及管理者,宫某对车辆享有运行支配权及一定的收益,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象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宫某赔偿刘萍各项费用11.8万元,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