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横穿车行道被撞一死一伤 律师称应同样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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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4:29 法制晚报 | ||||||||
一对盲人夫妇违章横穿车行道时,不幸被汽车撞翻,妻子当场身亡,丈夫游先生右腿被撞断,经治疗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 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认为游先生夫妇横过车行道,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是盲人,尽管违了章,但和正常人相比,责任应适当减轻。”游先生不服,申请重新认定。最终,交警部门将双方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
经咨询后,游先生得知,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新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残疾人的违章违法行为没有减轻的规定。无奈,游先生将肇事司机告到法院,诉请只负次要责任,并索赔妻子的死亡赔偿金及他的残疾赔偿金等共23万余元。 沈腾律师:盲人属生理障碍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盲人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因此,盲人应和正常人一样,承担事故责任。 盲人等残疾人属社会的弱视群体。我国正在制定和完善一些对残疾人的倾斜性规定,逐步形成全社会没有歧视和分别的保护、体贴、关心、关爱残疾人的意识和思想。盲人等残疾人如果因行为能力确实受到严重障碍等情形,产生民事责任,或者过失造成刑事责任,执法机关或法院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减轻或不予承担责任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只能在赔偿责任上给予盲人适当的照顾,根据盲人识别能力有欠缺,来减轻他承担的责任。 正常人过马路时,如果因没有走斑马线遇车祸,应承担全部过错。按照新《交通事故管理办法》,机动车方至少应赔偿损失的10%。如果行人一方为盲人,机动车承担的责任多一些,大概在50%左右。 文/本报记者 牛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