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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8年 继承遗产遇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4:59 法制晚报

  律师:如无遗嘱,同居关系没有继承权

  强女士1991年与第一个丈夫离婚,孩子判给了丈夫。1992年,她再次登记结婚,并生有一个男孩。1996 年,强女士再次离婚,生育的孩子归她抚养。为了将户口迁回父母家,在街道办事处办理育龄妇女生育证明时,强女士被告知 要缴纳2万元的三胎社会抚育金。

  因为拿不出那么多钱,强女士的户口一直没有落户。

  不久,强女士与谭先生同居,并共同经营谭先生用自建房盖的小吃店。由于两人都拿不出2万元的社会抚育金,强女 士没法落户,也就一直没法跟谭先生办理结婚证明。就这样,两人以夫妻之名同居生活了8年,直到今年7月谭先生去世。

  现在,强女士想继承谭先生的小吃店,却遭到了谭先生家人的阻挠。

  记者采访了汇佳律师事务所的梁炎廷律师。

  同居关系没有继承权

  梁律师说,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关系必须经过依法登记。强女士和谭先生只能算是同居关 系。

  梁律师说,现行法律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只有登了记的合法婚姻,夫妻一方才是另一方的法定继承人。如 果谭先生没有立下让强女士继承遗产的遗嘱,强女士就不能继承遗产。

  自建房不是个人合法财产

  梁律师说,自建房没有房产证明,不是谭先生的合法个人财产,因此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因此不能将自建房作为谭 先生的遗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有房产证明的合法遗产,强女士也需要证明这是她和谭先生的共同财产才能继承。

  可申请办理户口

  梁律师告诉记者,户籍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生育证明并不是办理户口的必需条件。强女士可以向 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办理户口。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强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报记者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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