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像金马奖杯现身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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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8:56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记者简工博通讯员丁慧)原本只出现在颁奖典礼上的香港电影金像奖、金马奖奖杯,昨天被香港导演唐季礼的代理人带到了市一中院的法庭上。庭上,他指控《青年时报》等8家媒体和《青年时报》记者芮艳红侵害了他的名誉权。 原告:索赔700余万元
今年2月3日,《青年时报》发表了记者芮艳红撰写的报道,称:马来西亚女记者陈美芬的好友孙先生向记者报料,陈美芬与唐季礼同居6年,但当唐后来去美国发展时,抛弃了当时已怀了唐孩子的陈美芬,陈为此跳楼自杀致残。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这篇不实报道被许多媒体转载,侵害了唐季礼的名誉权,影响了他的事业,导致一影片执导合同遭解约。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声明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港币650万元、人民币41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费用组成包括唐季礼遭解约损失650万港元、律师费35万余元人民币以及来回机票等。 被告:公众人物应接受监督 第一被告《青年时报》社则认为,这篇报道有明确的信息来源,并非记者凭空捏造;报道是动态的连续报道,期间记者也向双方当事人求证过;唐季礼作为公众人物,享受媒体带来的益处,也应接受公众监督。而《成都商报》等被告则认为,自己转载文章属于合法行为,且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故意。被告方还认为原告提出经济赔偿缺乏依据,并指部分证据多是复印件,无法确认真实性。这时原告代理人打开一只旅行箱和一只纸箱,取出唐季礼获得的各种奖杯和证书,香港电影金像奖、金马奖奖杯也在其中。 法庭昨未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