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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纠纷兄妹闹上法庭,口头协议让哥哥输了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0:56 南京报业网

  【案由】为了一份承包协议,兄妹俩闹得对簿公堂。哥哥陈力称,自己所在的公司与妹妹、妹夫订过一份口头协议,由他们夫妇承包自己买的一辆槽罐车,而妹妹、妹夫却不承认有这份协议的存在。在法庭上,哥哥拿出了大量的人证、物证,看起来似乎证据确凿。他要求妹妹、妹夫付承包费。

  【案情】这件案子起始于一份口头协议。到底这份协议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
词。陈力说,在2002年夏天,自己的公司与妹妹陈余、妹夫马明口头约定,由他们夫妇俩承包他买的一辆槽罐车,并负责缴纳该车每月一万多元的银行贷款。到2003年9月贷款交清后,他们俩再向陈力交纳承包费,也是每月一万多元。但陈余夫妇自从交清银行贷款后,并没有按约定的那样向他交纳承包费。因此陈力将他们告上白下法院,要追回承包费。

  作为这件案子的被告,妹妹陈余也有自己的说法。她并不承认自己和哥哥之间存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她表示,丈夫经营槽罐车,因为自己也是车子的投资者之一,还了大量贷款,所以不存在拖欠承包费的问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陈力拿出了大量证据,包括两位证人的证言、一份发票和一份录音资料。但是白下法院最终认定陈力提供的证据不足,驳回了陈力的诉讼请求。

  律师:诉讼请求不对

  陈力很惊讶,认为不管怎么说,车子是自己的,怎么也应该将车还给自己。对此,南京金路律师事务所王权作了分析,陈力提供的两位证人都与他自己有利害关系;提供的录音资料,因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孤证。这些证据并不充分,对方否认,因此不能作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事实依据。

  结合案情看,发票和银行贷款合同只能证明是陈力等人买的车,与承包协议没有关系,根本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王律师认为,从陈力提供的证据看,他与银行签订了购买车子的贷款合同,购车发票也显示该车子是陈力主张购买的。妹妹、妹夫虽然还了大量贷款,但同时也掌握了车子很长时间的经营权。这不能表明陈力放弃车子的所有权。所以陈力可以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要求妹夫返还车子。(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实习生 汪元元 金陵晚报记者 眭军杰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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