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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骑摩托撞上路边货车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08:4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浦文 实习生 刘特 记者 殷学兵)骑摩托撞上停在路边修理的货车身亡,其家人因此将该货车所在单位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赔24万余元。日前,浦口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今年20多岁的徐某是浦口区盘城镇人。徐的父母诉称,今年7月2日凌晨1点20分左右,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宁六公路行驶到龙山路段时,撞上前方因故障停在路边修理的
一辆半挂货车,徐某当场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徐某负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刘某负次要责任。徐某身亡后,其父母受到很大打击。与刘某所在单位下关区银城汽车运输队多次协商赔偿之事未果后,把该运输队诉至浦口区法院,索赔24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徐某父母了解到,银城运输队曾于今年5月11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今年5月12日至2005年5月11日。于是,他们又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遭到拒绝后,徐某父母向法院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二被告。

  日前,保险公司对此进行了书面答辩。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说,《车辆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只向银城运输队进行理赔,没有义务向原告进行赔偿,而且,还要根据银城运输队的事故责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保险公司还认为,我国目前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并非强制保险。

  但徐某父母的代理人则认为,新近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现被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为20万元,故保险公司应向原告赔偿20万元。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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