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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摔破脾 朋友反目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10:10 扬子晚报

  本报讯原本是一对要好的朋友,又在同一个单位上班的李先生、沙先生,因酒后驾驶摩托车摔倒,致使李脾脏破裂,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朋友反目,打起了官司。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李某损失的73911.37元,由沙某一次性赔偿29564.50元。

  几个月前的某日中午,李先生与沙先生一起喝酒,两人共饮1斤半白酒、4瓶啤酒。13
时许,沙先生驾驶李先生的光阳125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带李先生由六合区葛关路往凤东路方向行驶,行至八村路口附近时侧摔跌倒,后李先生驾驶摩托车带沙先生向前行驶且驶出不远又朝另一侧摔倒,此后两人未再骑车,李先生推车步行,沙先生则坐三轮车随行,至李先生家,沙先生与李先生夫妻打过招呼后离开。当晚8时,李先生因腹部疼痛被送至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并行脾切除术。李先生所受损伤,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交警部门对此事故调查后认定,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李先生因此事故共损失73911.37元,其中医疗费19781.4元、误工费1560元、护理费1911.97元。事发次日,沙先生获知李先生受伤一事,给付李先生慰问金1000元。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将沙先生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主张其所受的损伤系沙某所致,尚缺乏证据证明,但现有证据已证明沙某有驾车带人摔倒的事实,沙某在整个损害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推动作用。无论是从预防损害发生及救助受害人的角度,沙某均应当适当分担李某的损失。李某本人的过错亦很明显,因其作为车主,未能妥善管理车辆使醉酒者(含自己)驾驶并摔倒造成损失,其须自行负担较大比重的损失。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沙某赔偿李某15000元。李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沙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并让对方乘坐,双方均有过错,两人在驾驶过程中各摔倒一次,李某的损伤无法确认是哪一次摔倒所致,两次摔倒造成李某损伤的可能性相等,双方均应对本次事故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李某作为车主,对自己的摩托车有控制权,其不仅同意他人酒后驾驶,而且自己酒后驾车,过错相对较大。但一审法院判决沙某承担1500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过轻,与其过错程度不相适应,应予以变更。据此,该院作出如上的终审判决。(陈召局陈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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