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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也会败诉知法方能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11:01 生活报

  案情:

  2003年1月,何女士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这期间,该公司经理因骚扰何女士遭拒绝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004年5月,公司无任何理由书面通知何女士,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了,并自此时停
发何女士工资,停缴社会保险。何女士不服,与公司屡次交涉未果后,于2004年10月到当地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及各种待遇,结果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告知不予受理。明明是公司错了,为什么何女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说法: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本案中,公司无任何理由与何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侵害了何女士的合法权益。如果何女士能够在双方的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法律当然会支持何女士的请求。可是何女士于10月申请劳动仲裁,距离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己有5个月之久,早已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不予受理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生活报)??现????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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