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费制”收费办法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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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11:43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明欣实习生林长强)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初中,全部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学校除“一费制”收费外,还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两者的收费标准于11月5日一并对外公布。 记者还了解到,康平县农村小学和初中,今年秋季开学执行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的项目和
据悉,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后,采暖费不再向学生收取,而一律由政府承担。农村学校的取暖费,在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中解决;城镇学校的取暖费,除按照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支出予以核拨。 收费办法还规定,学生毕业证、学生证、成长纪实、学生档案、思想品德评定手册等工本费用将由学校支付;有住宿学生的学校可以收取住宿费;招收外地学生的学校可以收取借读费,小学每生每学期2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0元。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民办公助、改革试点、中外合作办学等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课本费和学生自愿参加的服务性收费,但不得收取杂费和信息教育费。 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收费标准除省新出台政策外,继续执行去年同期的收费标准。 据悉,沈阳市教育局将在月底与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检查组,重点检查本次中小学校收费情况,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记者电话:816919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