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晓颦)近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以公报的形式发出通知,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有关制度作出新的调整,内容涉及特殊门诊疾病范围、认定办法、享受特殊门诊待遇的时间及限额、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及争议的处理办法等等。
新出台的《关于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的通知》是在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汕头经济特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和2002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调
整新年度汕头特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起付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基础上,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通知》从改善职工待遇的角度出发,取消原规定中报销金额与个人账户结余挂钩的规定,鼓励个人账户积累;降低报销“门槛”,将报销限额现金支付由原来半年700元调整为500元;调整特殊门诊疾病范围,由原规定的10个病种增加到12个等。同时,为规范管理、堵塞漏洞,《通知》还对特殊门诊疾病的认定办法、时间及限额、费用报销范围等作了新的规定。如鉴定特殊门诊疾病的医院必须是定点的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且每二年应重新复查、认定一次;特殊门诊疾病费用报销范围仅限于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与规定的特殊病种有关的基本医疗费用等。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张科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通知》的制订原则是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又对在政策范围内的疾病患者适当照顾,目的是将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同时加强和规范对特殊门诊费用报销的管理,完善我市的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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