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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赔偿5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11:59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莉)房山一名司机因交通违法走非机动车道,将一名正常行驶的骑车人撞成植物人。房山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损失52万余元。

  2003年11月的某天,司机刘某驾驶自己的小客车由南向北行至房山区房琉新路顾册村南时,驶入非机动车道,将前方骑自行车的杜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刘某下车将杜某送至医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杜某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呈持续植物状态,出院后仍需要继续护
理、营养支持。房山交通支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由刘某负全部责任。

  关于事故赔偿问题,双方经交通队调解多次,但没有结果。杜某的法定代理人将刘某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2万余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杜某的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果为目前呈植物性生存状态,伤残程度为Ⅰ级。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驾驶小客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并将前方骑自行车的杜某撞伤,交管部门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效,刘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杜某的合理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2万余元。网络编辑:康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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