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治安处罚法解读:是否偷窥隐私界定才是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15:49 东方网

【案例】

厦门一家公司女工惊讶地发现,她们的厕所里竟暗藏着两台针孔摄像机。警方顺着摄像机的布线在公司老板的办公室查到两台电视机。

记者也了解到,现在花几百元就可以从网上买到针孔摄像头,据说图像质量非常清晰。有人
在商场试衣间内安装针孔摄像头,然后将偷窥到的图像制成影碟在网上发售。

国内首个针对无线针孔摄像头、监听器等监控设备的反偷窥产品“探测狗”也在目前诞生。据悉,已有30多名上海年轻女性通过邮购的方式,成了这种新产品的首批拥有者。这种民间反偷窥举措,也反映了一些受害者的无奈。

 “草案”规定

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将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专家点评:如何界定是关键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朱洪超和著名律师江宪认为,将偷窥他人隐私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保障人权。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哪些行为属于偷窥、偷拍。

他们恰有案例在手。一位当事人正处在离婚的苦恼之中,本想通过平静生活慢慢消解离婚造成的苦闷。然而,有不怀好意者,将偷窥得来的离婚隐私信息通过E-mail群发所有相关人员,致使这位当事人每天接受相关与不相关的人电话询问,弄得他烦不胜烦,可又得不到法律的求助。因为,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采取的是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比如,《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0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1、2、3……共计7条。这位当事人遇到的隐私被人偷窥并广为传播的遭遇不在列举之内,也就不属于治安管理的范围。所以,求告无门,恶意者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朱洪超和江宪认为,他们在网上看到更为严重、恶劣的侵权行为。有人通过手机的拍摄功能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他人洗澡、如厕等绝对隐私镜头,并在网上广为发布。像这样的行为在香港就有“对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进行偷拍者,可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进行控告,如定罪可判最高入狱7年的刑罚。美国关于偷拍隐私的界定则是这样:如果使用普通镜头的相机拍摄别人家或者别人的亲密行为,不算偷窥,因为普通镜头的视界与常人的视界相同,不能认为是有意识的举动;但如果使用高倍变焦镜头,则算偷窥,因为这表示拍摄者有意关注别人的行动。

朱洪超和江宪指出,今后将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偷窥他人隐私的界定,宜细不宜粗,香港和美国的有关法规可以作为借鉴,这有利于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

宠物伤害他人立法还需细化

【案例】

家住上海市欧阳路的唐小姐最近向记者投诉,她邻居养了一条凶悍的大狼狗。有一天晚上,公寓电梯刚一开门,她一步跨入,与此狗撞个正着,吓得她大喊大叫。还有一次,这只狼狗在公寓门口溜达,向一个7岁左右的小女孩直逼而去,还吼了几声,小女孩此后晚上常做噩梦,影响身心健康。孩子母亲非常难过,想要交涉。但让法律来管,会有什么结果?

“草案”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处警告;驱使、纵容动物恐吓、伤害他人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专家点评:最大问题是取证难

著名律师陶武平表示,我国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中第127条就对饲养动物所引发的民事责任有所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是如何理解发生的“他人损害”?损害到什么程度叫损害?诸如此类的细节,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说明。

现在,“草案”虽然对饲养的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伤人有了处罚规定,但还不够细化。比如,清早邻居饲养的宠物犬狂吠不息,吵醒人家睡眠,算不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怎么来区别故意与无意?最大的问题是取证难,由此也导致执法者很难执法,当事人更要吵得不可开交。

乱发黄段惹事应有严格界限

【案例】

近日,有报道称:在某酒家当领班的余小姐,由于工作需要,给很多只有一面之交的客人发过名片,因此不时会收到一些如“有机会跟你上床是我的荣幸,晚上见。”之类的黄色短信,虽然她曾经打电话或发短信警告过一些无聊的客人,但黄色短信愈演愈烈,有时一个晚上会收到十多条,她非常烦恼。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那些骚扰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最近,一位律师正在调解一起朋友的家庭纠纷。今年情人节,上海的魏女士多次收到一位男同事发来的暧昧短信,由于她手机留在家中,这条短信恰好被她疑心病很重的老公看到了,老公便断定她有外遇。由于平时夫妻关系不和,这条暧昧短信息成了家庭矛盾的导火线。莫名其妙的黄色短信确实引起一些夫妻或情侣间的误会和矛盾。法律管得了吗?

 “草案”规定

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专家点评:什么程度算“骚扰”

对这个问题,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育院副院长、行政法专家邹荣说,蛮伤脑筋。

邹荣提出了三个观点。他认为,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立法宗旨,其一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其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三应该与“刑法”相衔接。要看构不构成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危害。比如,骚扰信息里最常见的用手机传送黄色信息,算不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尤其是一对一发送,不管熟悉的和不相识的,可能对个人的权利造成侵害,但是否对公共秩序构成侵害?法律认定这种侵权行为是否恰当?课罚是否过重?这与散布他人隐私、诋毁他人名誉完全两码事。他说,法律条文应该是十分严谨的,所以必须表述得清清楚楚。立法应该考虑执法的操作性,条文含糊不清,认定就非常困难,不能认定就难以处罚制裁。

在公共媒体上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给予处罚,这一点不存在异议。问题是像手机短信一对一发来发去,“黄”到什么程度、频率多少算“骚扰”?这对如何处罚很重要。希望《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免得有人踏了“地雷”,触犯了法律还一头雾水。

 
 
 
作者:选稿:祁贺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美国总统大选
2004珠海国际航空展
拉登最新录像曝光
阿拉法特病情严重
央行9年来首次加息
高峰亲子鉴定风波
中国足球改革风暴
加息后如何买房还贷
楼虫帮您买楼支招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