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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数名车祸受害人家属状告高速公路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6日16:53 中国青年报

  公路设计不当引起事故频发

  由于高速公路设计有误,导致交通事故频发,近日,湖南省衡阳市几名车祸受害人家属状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改造公路。

  2003年12月26日,衡枣高速公路正式通车。

  12月29日上午8时,常宁市宜阳镇莲花村高速公路连接线交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兰乡芭力村村民易安明骑自行车行至该处时,一辆下了高速路的平板拖车上自载的挖掘机因惯性甩下来,将易安明砸死。

  2004年1月9日,湖北省洪湖市司机叶世新与刘汉兵驾驶大货车由衡枣高速公路下来后,行驶至该处时,直接坠入前面2.6米高的路基下面的菜地里。叶世新、刘汉兵及乘员尹年青当场死亡,乘员黄太平受重伤,车辆严重损坏。

  据常宁交警部门的资料显示,衡枣高速公路常宁市宜阳镇该路段,自2003年12月26日正式通车至2004年1月9日,短短15天内连续发生9起交通事故,其中2起特大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3人受伤,经济损失上百万元。其中一起事故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上予以通报。

  2004年1月18日,常宁市检察院给衡枣高速公路管理处下达了检察建议书,指出该路段在设计上存在东西方向均为急转弯、转弯半径不足,路口南面为路断处,路段坎高2.6米等缺陷。建议衡枣高速公路管理处采取紧急措施,设置警示牌及防护墩等。

  其后,衡阳市生产安全监督局也向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发出书面建议书。

  这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常宁市政协的重视。

  2004年3月1日,常宁市政协第七届三次会议上,几位政协委员提出议案,要求整改该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段,对该连接线进行返工,加宽加强两边马路接口,使用黄色警戒线,降低连接口高速公路段的坡度,设立警示牌等。

  受害者家属起诉高管局不作为

  2004年3月,两次特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易安明的妻子李冬梅、刘汉兵之妻方腊先、叶世新之妻方东先等分别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湖南省高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常宁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于3月11日、3月20日分别予以了受理,并于4月29日将3案合并审理。

  针对原告的诉求,湖南省高管局辩称:衡枣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虽已交工验收,尚未竣工验收,也就是说尚未移交高管局管理,因而不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004年4月29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湖南省高管局已实际拥有该路段的产权并已经行使管理权,但没有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保证该路段具备车辆行驶的安全性。同时,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间提供证明其不存在不作为和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相关证据。

  故此判决其赔偿三案原告各种费用(含受害人的死亡赔偿费、丧葬费等)共计93.77万元。

  2004年6月2日,李冬梅等人再次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纠正湖南省高管局的违法行为,改造路段,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湖南省高管局随后提出了管辖异议。

  2004年6月10日,湖南省高管局就3人家属诉其不履行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常宁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7月26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撤消原审判决,驳回起诉。裁定书称,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大代表纠错

  这一裁定在当地引发了巨震。

  2004年8月,李冬梅等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指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有意避开省高管局行政不作为构成行政管理违法的实质性问题,而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断章取义”。并称,该司法解释是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李冬梅等认为,在此前作出生效判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该解释规定。而该案一审受理时间为2004年3月,一审判决时间为2004年4月。

  因此,该裁定明显错误。

  2004年9月11日,刘水清、詹心友等100余名湖南省、衡阳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建议,认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错误,要求再审李冬梅等人诉湖南省高管局行政违法附带行政赔偿案,以期公正判决。

  2004年9月22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承认原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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