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打伤人 判处有罪免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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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01:56 半岛晨报 | ||||||||
晨报讯(开忠记者刘永斌) 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原则。不久前,长海县公安局民警王某就因殴打被监管人,被庄河市人民法院判罪免刑。 2002年4月的一天早晨,王某在长海县看守所值班时,发现监室内因盗窃在押的李某向窗外吐了一口痰,便责问李某知不知道不许随地吐痰,见李某小声嘀咕了一句,以为其不服管教。于是打开监室门入内,打了李某一个耳光。之后,李某觉得左耳朵有异样感觉。经举
近日,法院重审后认为,王某身为公安机关监管人员,违反国家监管法规,殴打被监管人员,致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监管人员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积极赔偿李某经济损失,有悔过表现,故仍判处其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免于刑事处罚。据悉,目前王某已被所在公安机关正式辞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