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加班百余小时 建筑工人猝死工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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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03:54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上班期间,一建筑工人猝死在工地的床上,家属认为,是建筑方连续加班导致其“过劳死”;而工地方则称,工人是疾病死亡,只能按“自然死亡”补偿。昨日,猝死工人的家属找到鲁能新城施工方讨说法。 鲁能新城工地代班头刘永琴介绍,死者刘志成7月中旬来工地当杂工,平时主要做下货、搬钢条等工作,“他平时很积极,从不偷懒”。本月3日晚,因为下货加班到零点,4日晨
刘的工友兼亲属高顺连认为,刘今年才38岁,“身体壮得像头牛,是由于过度劳累死的”。高称,他和刘在鲁能上班,几乎天天加班,经常干到晚上11点,有时甚至是凌晨三四点。 高说,做杂工,不仅负责搬卸所有拉到工地上的建筑材料,还要随泥水工、砖工的需要搬东西,“我在农村也是壮劳力,但在这里有好几次都觉得来不起了。”高回忆,刘志成好几次说过太累不想干,但家里正在上中学的儿子要花钱、80多岁的老父又常犯病。“没想到现在却这样了……”高边说边抹泪。 另一杂工盛行芳,与刘志成非亲非故,她向记者诉说,杂工不仅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也很大,每天早上7点到下午6点属于工作时间,中午两小时的休息时间也常常用来加班。据盛称,她10月份的加班量在100个小时以上。 刘永琴拿出考勤(加班)记录本,记者与其一起统计发现,10月份,刘志成共加班108个小时。刘永琴说,加班是上面安排的,做杂工事情烦琐且耗力,凌晨来了车是要加班加点搬,每加10个小时算一个工作日。“平时大家都喊累得遭不住,但是不加班又没得钱拿。” 参与协调处理此事的鲁能新城B栋建设承包方——重庆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张先生说,分公司只与包工头周叶峰签订了合同,周如何用工,以及发生任何事情应该说与住宅公司无关系。分公司只能配合周解决问题,且赔偿应由周承担。 包工头周叶蜂对张的说法表示“不能理解”。周说,他只负责帮分公司招工人,事实上是公司与工人形成用工关系,自己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 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周律师认为,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如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经鉴定,刘志成确系“过劳死”,用工方应按工伤赔偿。 昨日下午,三方协商未果。刘志成的女儿高凤称,如再协商不了,将申请尸检,借助法律手段解决。 记者 陈寒星网络编辑:翁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