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骗了“新朋友”4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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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04:34 深圳商报 | ||||||||
“董事长”骗了“新朋友”42万 3名诈骗犯获刑10年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通讯员冼晓莉)3名诈骗犯,仅用3天时间就以赌博为名,骗取一名本来素不相识的王姓陌生人的钱财42万元。近日,这3名诈骗犯被宝安区人民
据公诉机关指称:2004年2月15日,被告陈某、唐某、张某等3人合谋骗取在宝安区某汽车专卖场看车的王某钱财。 次日上午,唐某打电话约王某到宝城“都之都”酒店喝早茶,唐某在聊天中称其“老板”想在宝安购买地皮和厂房,请王某帮忙。17日上午,唐某又打电话约王某到宝安区西乡镇某酒店喝茶,席间,另两名诈骗犯张某和陈某相继以老朋友的身份来到。唐某向王某介绍了自己的朋友:张某是某某大酒店董事长,陈某是新加坡的“赵老板”。期间,陈某借故出去一段时间又回到现场。之后,陈某和张某故意当着王某的面用牙签赌起钱来,片刻,陈某就“输”给张某二万元港币。这时,陈某说这个赌得太小,还想要赌得大一点,要改为十万元赌一次。张某说自己没带那么多现金,然后故作轻松地问“新交的朋友”王某能不能借点钱给他赌一把。 王某丝毫没有怀疑,领着张某便返回家中拿了存折,到银行取了42万元,交给张某。返回酒店后,张某和陈某继续“赌博”,不久,张某便故意将42万元全部“输”给了陈某。3被告得手后,立即回到某宾馆将42万元平分,之后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3被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通讯员冼晓莉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