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无权阻挠正常采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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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07:17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记者金镒 新闻回放 10月31日,哈尔滨电视台万家灯火记者郭佳蓓带着6名抗癌协会会员,到省中西医结核研究所附属医院为一癌症患者献爱心时,遭到外科主任宋某某的阻挠,郭佳蓓在保护摄像机
此事警方正在处理中。闻听此事,人们不禁要问这位霸道的打人者:你有什么权利阻挠记者正常采访工作? 法律——— 记者采访是公众的权利 几乎每个记者都有过采访时被拒绝的经历。“我拒绝采访!”、“没有时间”等等都是借口,以至于如果偶然能碰上配合采访的,记者都感激万分。甚至有人戏说记者采访已经成了别人施舍下的采访,如果对方心情好,就会采到一些;反之,就什么好料也得不到。那么,为什么记者的采访会屡屡受挫,以至于沦落到很多人想打就打、想骂就骂的地步呢?难道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就真的无任何法律保障吗? 本报记者就此问题联系到了中国记者协会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这里的官员指出,新闻工作者进行正常采访活动受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国家新闻出版署最近发出的《关于非新闻出版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机构,有权依法从事新闻出版、采访、报道等活动。” 这个“有权依法从事新闻出版、采访、报道等活动”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宪法》第35条中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也就是说有权依法从事新闻出版、采访、报道等活动。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不仅享有采访权、报道权,还有评论权和批评权,实行正确的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工作者的崇高职责,符合党心民心,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保护。 除此之外,记者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是公众知情权的体现。在《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公民获得信息的渠道有很多种,其中新闻媒体在公民享受知情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采访权不能等同于知情权,采访是实现知情的手段,采访权的行使只是为了知情权的实现。公民要做到知情,就需要有信息来源;信息从何而来,渠道虽然有多条,但通过媒体获悉是最常见、最方便、最主要的方式;媒体如何获取信息,就要靠记者的采访。因此,如果我们承认社会权利是个体权利的集合体的话,那么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社会权利。 一部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政务信息公开法”正在制定之中。该法一旦颁布,行政机关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如果拒绝向媒体和大众透露行政行为信息则要承担违法责任。以后对于新闻单位就行政行为方面提出的采访要求,行政单位千万别轻易对媒体说“无可奉告”,因为正常采访被拒绝,新闻媒体可以依据该法将行政单位告上法院,由法院强制其公开政务。 声音——— 加快地方法制建设 保障正常采访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委员 王元庆 尽管近年来呼声很高,但我们的《新闻法》还是迟迟没有出台。虽然新闻媒体和人员在工作中有《宪法》等大法的法律保障,但由于缺乏具体法律法规,这种保障显得十分脆弱,尤其是遇到法律意识差的对象时就显得更加力不从心。近期社会上出现了很多野蛮拒绝采访、粗暴干涉新闻工作者工作甚至是殴打伤害记者的行为有增无减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其实在国家的大法出台之前,我们地方完全可以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用立法来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工作。其实在此之前,我们省就有过很好的“超前立法”经验。在1998年,我省就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条例》,之后全国其他省份争相效仿。最后其中很多条款被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国家的《司法鉴定法》也将于近期出台。这就是由地方立法发展成为全国性立法的一个典范。我们地方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尽早制定出有关新闻出版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震惊之余是愤怒 公安局离休干部 刘先生 这起殴打事件令人震惊。在人的权利越来越被关注,群众的知情权越来越被重视的今天,还有这么一群人敢公然出狠手殴打记者,震惊之余,就只剩下愤怒了。 殴打记者,不仅记者个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影响了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而且,粗暴地干涉了群众的知情权。因为,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体现,是公众对国家生活监督权的延伸。更为危险的是,记者屡屡遭打,会影响社会正义感,不利于弘扬正气。 深圳尝试立法 保护舆论监督 深圳市正尝试出台为新闻记者采访提供司法保护的规定,正尝试立法为舆论监督拓宽空间。 据了解,已经完成初稿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用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赋予了新闻记者掌握事件真相所必需的四个方面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