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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后,福利房要退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07:34 扬子晚报

  南京一家科研所,近日先后将两名职工告上法庭,原因是两名职工一个已被辞退,一个打了辞职报告,但两人仍然住着单位分的福利房。据悉,因职工“跳槽”,或被辞退、除名等引发的“索房案”越来越多,许多法律界人士对是否退房的理解分歧较大。

  回购福利房,单位告职工

  南京一家部属科研所1999年进行房改,把一批位于上海路上的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但该所规定,买房职工必须签一份“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这份“契约”规定,职工以成本价买房,未满5年,不得出售、出租、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调离本所,或辞职、自动离职,以及被辞退、除名,所购住房将由单位以政府规定的成本价回购,扣除个人应缴手续费,购房款给个人。

  1999年,该所分配福利房,王朋 化名 和杨志化名分别以3.9万元和4万余元的价格,各买下一套面积为70多平方米的住房,并和单位签了“公有住房买卖契约”。但前不久,这家科研所发现,王朋老是无故旷工,经教育也无济于事。于是,该所作出了对王朋辞退的决定。而在此期间,杨志也向所里打了辞职报告,欲“跳槽”到另一家单位。一个被辞退,一个要“跳槽”,科研所于是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要求回购他俩的这两套住房,但却遭到了拒绝。两人的理由是,把房子收走,他们没地方住。多次交涉未果,科研所只得先后将他俩告上法庭,认为他俩已经不为科研所服务了,理应依“契约”交出住房。

  对于单位为回购住房而把自己告上法庭,杨志说,他的房子是按福利政策买下的,并且办了产权证。他是住房的产权人,单位不应逼他交出房子。目前,两起案件仍在审理中。

  人才想“跳槽”,却怕丢掉“家”

  王朋和杨志的经历并非个例。据了解,本市的很多高校和科研机构,都采取有条件出售房改房的办法吸引人才。而当这些人辞职时,因房改房的归属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其实我也曾想离开单位。”宋德化名是本市一科研所从上海一私有科技公司“挖”来的人才。她说,当时她在上海的收入也很高,但因为没房子,每月的工资有不少都用在了租房上。“所以,现在的单位说愿意给我一套房改房,我就动心了。”宋德告诉记者,1998年,根据科研所的政策,她只花了4万多元就买下了一套位于广州路附近的8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她和单位引进的其他人才一样,和科研所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宋德离开科研所就要交出房子。宋德说,“那时侯,我刚生了孩子,急需有个属于自己的房子安顿下来,所以也没多想。”

  宋德很快就办了房子的产权证,还花了两万块钱搞了装修。宋德的孩子上幼儿园后,她便想到北京进修,但科研所坚决反对。为此,一气之下,宋德提出了辞职。科研所的回复是,要辞职就得把房子交出来。宋德觉得很委屈。她说,房改房是单位的一项福利,可以视为是一种津贴,是单位对人才个人能力的肯定。几年来,她也为科研所做了很多贡献。“再说,我连房产证都办到了,难道房子还不是我的吗”宋德无奈地说,她曾想过打官司,但单位的同事都劝她算了,不要为了进修,把辛辛苦苦经营的家给丢了。“后来我听说,外地曾有一类似的案例,结果法院判员工败诉,返还房子。”宋德无奈地说,她有不少同学都处在像她这样的两难境地。他们都感慨,真是一套房子困死人

  是否“违约”,不能简单定论

  如果享有福利房的职工离职,那么他们应不应该按照“契约”规定,把房子交出来法律界人士为此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知识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类似案件,北京已经有了“判例”,购买福利房时,和单位签了“契约”的职工承担了败诉责任,被判令交出住房。他分析认为,“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就是份合同,其中的“回购”规定,其实是一种条件。因此,这份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只要条件成立,合同就自动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契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职工签了,就说明他同意“契约”条款,并且职工也清楚毁约的后果。因此,职工一旦离职,就应依约交出住房。但又有律师认为,单位分给职工的住房,价格低廉,实际上带有一种福利性质,这是冲着职工为单位创造了效益而分的,目的也是为了鼓励职工。这种住房买卖,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而是对职工贡献的认可。如果仅仅以一份“契约”就让离职职工把“家”丢掉,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因此,针对这类案件,法院应慎重裁决,应充分考虑这种住房的性质。本报记者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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