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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离婚逃债“阴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09:13 中国宁波网

  中国宁波网讯按照现行法律,夫妻离婚时,对家庭财产可以通过协商方法自行分割,这其中包括债务和债权。但有些离婚案件,夫妻自己分割好的财产(特别是债务),并不被法律所认可。因为,在这种“债务”分割的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逃避债务的企图。

  离婚后忽然“一无所有”

  余姚市的陈某早几年为当地的一家贸易公司代理销售产品,到前年7月底时,经公司与陈某对账确认,陈某已拖欠产品销售款达30余万元。但到了去年年底,陈某夫妻忽然离婚了,双方通过协商,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令人感到费解的是,夫妻共有的房子和家里的财产都归陈某妻子所有了,而30余万元的债务却分到了陈某名下。

  今年6月,债权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归还欠款,同时由陈某的前妻承担连带责任。余姚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欠下的这笔货款是在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而且,其妻子对此也是明知的。两人在离婚协议中所作的由陈某独自承担这笔债务的约定,只对他们自己存在约束力,与第三人即本案原告无关。法院据此判决,陈某和其前妻对这笔欠款互负连带责任。

  记者从我市各基层法院了解到,像陈某这类案例非常多。民事庭的法官告诉记者,在此类案件中,有不少当事人明显是逃避债务的,一些夫妻发现可能面临官司,便与配偶协议离婚,将家中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合法”转让给对方所有,以此来应对债权人。

  司法解释使“阴谋”难逞

  通过假离婚企图逃避债务,不但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极大地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危害甚大。那么,通过离婚逃避债务在法律上是否真有空子可钻?

  回答是否定的。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的第二个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是对付假离婚真逃债现象的一件有力武器,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假借约定侵害债权人合法债权的问题。按照这个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别人借了钱,后来双方离了婚,只要债权人追讨,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法律上,这笔债务就是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再怎么约定都是无效的。法官表示,夫妻离婚订立的协议,只是离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如何进行承担的约定,并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完全可以将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只要证据充分,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发现蹊跷尽快采取对策

  实际上,一些夫妻企图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往往有明显的迹象,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两人忽然协议离婚,出面举债的一方会变得“一无所有”,而另一方却获得家里的所有财产。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作为债权人就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其中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规定的诉讼时限内起诉对方。而且,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应把已经“离婚”的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民事庭的法官告诉记者,对财产进行协议分割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原夫妻双方的约定确实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为了逃避债务,那么,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在对第三人的债务承担了共同的清偿责任后,可依据原先所订立的协议再进行追索,而对第三人,法律是首先要进行保护的。本报记者董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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