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雇用童工难逃其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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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10:25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15岁男孩万笠海被我市一私营电器厂非法招为童工,工作中被钢丝击伤右眼,导致视力受损。其父为此诉至市劳动仲裁委。市劳动仲裁委日前依法作出裁决,由厂方为其支付一次性赔偿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2.7万余元。日前,裁决书被送达双方代理人。至此,这起我市首例因非法雇用童工、导致因工受伤被要求赔偿的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工作时右眼被击伤
万笠海9年义务教育未完成,不满14岁时,就随父母来到西安。去年7月,经熟人介绍,父亲万春兴让儿子万笠海到我市西郊一电器制造厂保卫科工作。同年10月18日,万笠海被调至厂里壳体车间学习氩弧焊,双方约定月工资300元。 11月9日,万笠海在工作时,被一根长约2厘米的钢丝击伤右眼。出事后,厂方将万笠海送进医院治疗,同时承担了他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但未支付他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费以及同年10月18日~11月9日期间的工资。 协商未果诉至仲裁委 出院后,万笠海和其父多次找厂方协商解决伤残待遇未果,于是诉至市劳动仲裁委。厂方认为,万笠海在工作期间被钢丝击伤眼部属实。事发后厂方积极配合其治疗,并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用。万笠海未办理正式入厂手续,不属厂里正式职工,而且进厂时其父又隐瞒了儿子的真实年龄,工厂对其真实年龄不清楚。因此其父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今年4月30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万笠海的事故伤害作出“评定伤残等级为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9月16日,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作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的鉴定结论。 家长厂方都有责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万笠海系该电器厂非法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童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经省级劳动鉴定部门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事实清楚。厂方在招用万笠海时未严格审查其身份证件,招用了童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厂方应向万笠海支付事故伤害至劳动能力鉴定之前的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及检查费用,并给予其一次性赔偿及欠付的工资。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工资为300元,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因此厂方应以西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向万笠海支付工资,休息日则按200%的标准支付。 万春兴作为万笠海的家长,在其未成年即支持其外出打工,亦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仲裁委依法裁决,该电器厂向万笠海支付生活费、赔偿费等费用共计27699.82元。记者张小乙实习生侯婷娟马亚妮 新闻链接 1991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其中指出: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金。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做童工。 我国《劳动法》也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