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质疑京剧院(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13:20 沈阳今报 | ||||||||||
记者王慧/文李浩/摄 日前,沈阳市人事局开庭仲裁此事。一方讲述:演奏员辞职深造 据王欢的父亲介绍,1990年,王欢考入沈阳市艺术学校京剧科,1996年8月被沈阳京剧院聘用为乐队演奏员。2002年4月,她与沈阳京剧院签订的聘用协议到期终止。5月,她想继续深造,于是向京剧院声明不再签订新的聘用协议,并提出书面辞职,同时不再去京剧院上班。从6月开始,京剧院停止了她的一切经济待遇,但拒绝把档案关系给她。中途告知:拿走档案要交7万 今年3月31日,因为她报考中戏研究生班初试合格,但需调入人事档案才能参加复试。于是王欢与沈阳京剧院取得联系,这才被告知,院方已经于2003年1月对其做出了自动离职的处理,必须交纳7万元的培养费才能取出档案。为了考试,她不得不交纳7万元拿走档案。问题聚焦:培养费该不该交 甲方观点:王欢认为沈阳京剧院扣压档案并做出自动离职的处理意见,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她在2002年4月已经与沈阳京剧院解除了合同,京剧院无权对她做出处理,更无权收取培养费。为此,今年7月她向沈阳市人事局申请人事仲裁。 乙方观点:沈阳市京剧院认为,王欢是定向招收的计划内公费生,必须连续工作10年以上。而王欢所称聘用协议终止一事与实际不符,聘用协议为全员内部聘用,2002年4月,虽未进行新一轮聘用,但王欢的在职职工身份仍在,并照发其工资,交纳养老保险等。同时,她丢开当时的工作,使得剧院不得不临时从天津特邀人员补救,造成损失。最后,索取档案时剧院是按有关规定向其收取公费定向培养的培养费,数额是通过双方协商而定,收据本身具有合同效力。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