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教师犯强奸罪和猥亵女童罪被重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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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15:41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福州11月7日电(孔倩、严晓清)福建南平市延平区某乡村教师强奸、猥亵女童案日前由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卢某犯强奸罪和猥亵女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今年5月的一天中午,10岁小女孩英英(化名)的姐姐在检查英英语文听写作业时,发现她写了3个错别字,便要求英英放学后要单独留在教室温习老师教的生字。英英一听非常坚决地说:“不。”姐姐觉得妹妹的神情很反常,便继续追问其原因。在姐姐的追问下,英英才吞吞吐吐地说:“一个人在教室,老师会亲我。”姐姐一听觉得事态严重,便详细追问。原来,英英的语文老师卢某自今年2月起就多次以辅导学习、帮助干活等各种名义,把英英单独叫到他宿舍进行猥亵和强奸,还说以后会对她更好。小女孩不知这是强奸,由于害怕一直不敢告诉家里。姐姐立即将此事告诉父母,父母听后大惊失色,带上英英一同到当地派出所状告“色狼”老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3岁的卢某在担任延平区某乡村小学教师期间,利用工作之便,于2004年2月8日至4月28日期间,先后5次将未满14周岁的学生英英叫到其在学校的宿舍实施强奸。此外,在2003年9月至2004年5月间,卢某还在其学校宿舍、办公室、教室、食堂等处先后对7名女童(均未满14周岁)15次进行搂抱、亲嘴等猥亵行为。班上现有的6名女学生全部都被卢某不同程度地猥亵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