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政府采购人员行为规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7日15:41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齐雁冰、李煦)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已于日前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人员行为规范”,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在采购规程中的8大“禁区”,及其需树立的8种意识。
规范要求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的“8不准”:一不准泄露应当保守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二不准发表影响采购结果公正性的言论和意见;三不准为采购人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四不准在监督采购活动中收取报酬;五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六不准收受采购当事人的好处费或回扣;七不准在采购当事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八不准向采购当事人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 此外,需牢固树立“8种意识”:一要依法行政,树立法制意识;二要精通业务,树立学习意识;三要爱岗敬业,树立奉献意识;四要文明礼貌,树立服务意识;五要优质高效,树立效率意识;六要廉洁奉公,树立廉政意识;七要精诚合作,树立团结意识;八要因时而变,树立创新意识。 据了解,今年1至9月份,北京市政府采购立项金额累计61.8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0.2%,已完成全市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的87%。北京市已实际完成政府采购预算56.57亿元,全市政府采购共节约资金2亿元,资金节约率为3.5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