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强送“妻子”回娘家 法院判决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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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08:43 桂龙新闻网 | ||||||||
都市报记者 姚菲 通讯员 周建坤 本报讯同居了近四年,却因为琐事将“妻子”强行遣送回娘家,从而给对方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日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抚慰金4000元,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女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出闹剧终于落下了帷幕。
现年24岁的覃某是靖西县地州乡人。2001年2月,已到谈婚论嫁年龄的她经人介绍认识了新靖镇的男青年何某。虽然何某比覃某小一岁,但是两人很快就擦出了火花。大约一个月后,覃某即搬来和何某同居,过上了“夫妻”生活。在同居的3年多时间里,他们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起初,两人还算和睦,但是相处时间久了,两人各异的性格渐渐暴露出来,并且常为一些家庭锁事争吵不休,覃某也因此与何某的家人闹僵了。 今年2月16日,覃某服用安眠药,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何家人认为覃某这样做是为了要挟何某继续与其同居,因此不想覃某再留在何家,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同年3月3日,双方又为一些锁事争吵,盛怒之下的何某与家人雇了一辆中巴车强行将覃某送回娘家,并想一走了之。谁知他们的这一举动竟激怒了覃某的众乡亲,大家纷纷围住何家人评理。后来经过当地派出所出面解决,何家人才勉强答应让覃某继续留在何家生活。然而,何家人在离开覃家后,并没有把覃某带回家,而是把她丢到当地派出所,然后扬长而去。 一次又一次地羞辱,给覃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于是,她将同居了三年多的“丈夫”告上法庭。 来源:八桂都市报 责编:覃朗桂龙中国-东盟博览会专题东博网人民网中国-东盟博览会专题新华网中国-东盟博览会专题广西新闻网中国-东盟博览会专题新桂网中国-东盟博览会专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