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款借予私人经营 挪用征地补偿金一村官落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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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08:45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应该分发农户的土地征用补偿金借给他人,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昨据宜兴法院证实:原任宜兴市鲸塘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的丁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于2003年3月担任鲸塘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当年9月,镇政府将该村的部分土地征用后,委托该村向农户分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当年12月,一名个体运输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土地征用补偿金,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飞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