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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警车帮友讨债 "好心"换来拘役半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09:0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11月8日消息 (记者辛如记通讯员郭益民)一民警为了帮助朋友讨要债款,竟然私自动用警车协助非法拘禁他人,结果构成犯罪,身陷囹圄,追悔莫及。2004年11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被告人张天顺犯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同案被告人党旗、冯少军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拘役4个月。

  现年57岁的张天顺是河南省宝丰县公安局民警。2004年6月3日,宝丰县人党旗、张五德(在逃)为到郑州向他人讨要债款,遂找到张天顺帮忙。张天顺为了帮助朋友,遂由冯少军驾驶其借用的豫D2665号警用昌河面包车,在郑州市棉纺路被害人申某的住处附近守侯申某,找申商量解决张五德、党旗与申某之间债务纠纷一事。上午11时许,申某乘坐出租车外出,张天顺与三名同伙即开车尾随至郑州市桐柏路与颖河路交叉口附近,申某下车后,张五德、党旗将申强行拉到昌河面包车上,在车上对申进行殴打,并将申拉到宝丰县张五德家,随后,张天顺与冯少军驾车离去。后在宝丰县申某的朋友刘某家,张五德、党旗让申某分别为其二人出具了自愿出借80万元的保证条和欠款8万元的欠条,直至当晚10时许才将申某放走。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申某左侧第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2004年6月7日、10日、25日,被告人党旗、冯少军、张天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天顺认为其没有犯罪故意。其辩护人提出张天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党旗、张天顺、冯少军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党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具有殴打情节,致人轻伤,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天顺、冯少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天顺、冯少军的行为已具备非法拘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故对被告人张天顺、冯少军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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