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少女遭囚禁轮奸11天 检察院仅起诉1人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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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09:24 胶东在线 | ||||||||||||||
案件回放:少女离奇失踪 2月15日下午,平时都能按时回家的小燕却整天没有回家,家人着急了,便开始四处打听寻找孩子的下落。可是找遍山丹县小燕可能去的地方,仍然没有一点孩子的消息。无奈之下,家人又开始前往张掖、酒泉、嘉峪关等地寻找,还是没有一丝消息。正在家人四处焦急寻找小燕的时候,2月25日早晨8时许,小燕父亲接到了一个隐藏号码的陌生电话,告诉他可以帮助寻找小燕。接完电话后,小燕的父亲感到纳闷,小燕失踪的事情并没有向外公布,别人怎么会知道?所以感到这个电话有问题,后来通过电信部门查到了那个匿名电话号码及其机主的单位、姓名,原来机主名叫马行健。随后,小燕的家人又来到机主的单位询问,结果果然有这样一个人,而且此人正在单位写检查。得知这些消息之后,小燕的家人立即向山丹县公安局报警,后来在警察的追问下,马行健终于交待他知道小燕的下落,并让警察到山丹县汽车站找其表弟马玉春询问详细情况。随即警察和小燕家人在汽车站找到了马玉春。在警察的再三追问下,马玉春带领大家来到了一幢商品楼上,撬开一楼一间用铁皮和铁丝反锁的房子,终于发现面容憔悴、头发凌乱,而且脸色黑青蜷缩在一件破被子里的小燕。见到自己的父母,小燕一下子扑到母亲的怀抱中发抖着失声痛哭起来。 孩子遭到了强奸 找到小燕后,山丹县公安局“110”民警发现情况可疑,随即将小燕及其马玉春带回讯问,在简单的了解之下,民警们感觉事态比较严重,所以立即将2人移交山丹县公安局刑警队调查。刑警在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之后,并让小燕和马玉春当场作了调查笔录。后来,又让小燕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结果发现小燕“处女膜陈旧破裂”。并且根据两人的口供交待,得知马玉春、马兴文、李晓斌等5人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与小燕发生了性关系。2月26日,山丹县刑警大队决定将参与此事的马玉春、李晓斌、马行健、韩翔依法刑事拘留,马兴文畏罪潜逃。直到5月17日,外逃的马兴文也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日记本记载多次遭强奸 就在小燕失踪,家人四处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小燕的父亲无意之中从孩子的房间内发现了一本带有密码锁的日记本,为了从日记本中得到小燕失踪的一些情况,在慎重考虑之下,家人决定撬开日记本看看。但是当撬开日记本之后,小燕的家人傻眼了,原来孩子的日记本里记载着曾经几次遭到了马玉春、马兴文等人的强奸。据日记本记载,第一次是2003年10月21日,小燕被马玉春、马兴文等人骗到车站招待所用酒灌醉轮奸,并威胁如果报案,将毁名誉,让小燕在学校不得好过,让小燕的家人不得安宁。第二次是2003年11月的一天,马玉春又恐吓小燕的办法,并将她带到山丹宏禹宾馆灌醉再次强奸。第三次是2003年11月28日,马玉春又采取威胁、恐吓的办法,在山丹县邮苑宾馆再次将小燕强奸。小燕的母亲高惠珍告诉记者,每一次孩子被强奸的过程,日记本里面都记录的非常详细,从孩子的日记本上可以看到,由于多次被强奸,小燕感觉自己对不起社会、对不起父母和老师,并且早已经有了轻生的念头,但是由于惧怕这些人,小燕没有敢告诉家人。说到这些,高惠珍再也忍不住地伤心哭了起来。 5人犯罪 只起诉一人 山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通过仔细侦察以后,将此案移交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就马行文强奸一案,于2004年8月5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24日,山丹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1日晚,小燕在山丹县某网吧上网时,马玉春、李晓斌到网吧将正在上网地小燕叫到一酒吧喝酒,后马玉春、李晓斌又带小燕到山丹县运输公司招待所8号房间,马玉春电话通知马兴文来到该房间,4人又在一起喝酒。最后,马兴文产生奸淫念头,便将马玉春、李晓斌使出房间,反锁房门,强行脱掉小燕的线裤及内裤,将小燕奸淫。法院认为马兴文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遂于9月9日做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马兴文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小燕的治疗费70元。 家属不服 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之后,小燕的家人感觉法院对马兴文的量刑太轻,小燕本身系未成年人,法院不应该以一般的强奸罪论处,应该从重判决,并且于9月16日向山丹县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于9月20日做出不抗诉的答复书。再者,当时总共有5人对小燕实施了强奸,但是至今为止只对马兴文实施了法律制裁,而其他4人检察院却没有提起公诉,只是对他们进行了30天的刑事拘留之后,就被取保候审,至今仍然逍遥法外。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小燕的家人对马兴文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服,遂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调查: 小燕遭到了非人的摧残和折磨,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及其检察院对于其他4名涉案人员的不起诉,究竟是司法不公?还是其中另有隐情?记者于11月3日来到山丹县,对该案进行了详细采访。 公安局:检察院不批捕 山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魏教导员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他们于2月26日及5月17日,将涉案的马兴文、马玉春等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依法进行了刑事拘留,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讯问,最后证实5名犯罪嫌疑人确实都与小燕强行发生了性行为。在掌握了大量证据之后,认为5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刑警大队遂将该案移交山丹县检察院起诉,并请求对5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但是,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马兴文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其他4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因为检察院认为小燕于其他4人发生的性行为是小燕自愿的,而且牵扯到小燕的实际年龄问题仍然需要核实。事件发生后,国家公安部于4月1日做出的小燕CR片骨龄鉴定检验意见书最后的结论是:“根据选送受害人CR片所见情况,其骨龄尚未满14周岁”。小燕的户口簿上查证,小燕确系未满14周岁。但检察院还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只对马兴文进行了批准逮捕,而其他4人均没有批准逮捕,因此在对马玉春等4人进行刑事拘留30天后,对他们进行了取保候审。目前,公安部门对此案仍在进一步的调查取证之中。 检察院:不构成犯罪 山丹县检察院郭正贤副检察长告诉记者,检察院认为马兴文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且法院的判决也是量刑适当,故检察院决定不抗诉。至于对其余4人的不批捕决定,郭副检察长告诉记者,他们的性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他们与小燕发生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而且发生性行为时小燕也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再者,从学籍卡上推断小燕的实际年龄也不止12周岁。检察院认为,公安部对于小燕的骨龄鉴定是非正式的,再加上小燕在出生后,其家人没有及时到公安部门登记,而是后来补报的。因此,骨龄鉴定和户口簿上的年龄均不能做为定罪的依据。 法院:还有待于二审判决 对于量刑过轻问题,随后记者又来到山丹县人民法院,该院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山丹县人民法院已经于9月9日对马兴文的强奸罪做出一审判决,而小燕的家人表示对该判决不服,并且也已经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至于量刑是否过轻,还有待于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家属:超过14岁就可以强奸? 小燕的父亲刘世伟悲愤地告诉记者,孩子今年才12岁呀,当时因为他们夫妻二人均在宁夏打工,无人照顾小燕,为了提前将小燕送到学校,才将年龄报大的。小燕的父亲告诉记者,小燕的小学和初中两张学籍卡上随意填写的年龄是不准确的(小学学籍卡上填写出生年月为1990年12月4日,初中学籍卡上的出生年月是1989年7月8日),小燕真正的出生年月是1992年12月4日,目前未只有12岁,之所以两张学籍卡上的年龄报大,是因为当时父母在宁夏打工,无人照顾小燕,为了提前将小燕送到学校,才将年龄报大的。 最令小燕家人感到不可理解的是,5个人同样都对小燕实施了强奸行为,检察院却只起诉了其中一人,而对于其他4人却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其理由居然是小燕已经超过14周岁。小燕的家人愤怒的质问:即便小燕真的超过了14周岁,难道法律就允许罪犯对其实施强奸吗?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14周岁只是法院量刑是决定从重还是正常判决的分界线,并不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 小燕的父亲说,自从事情发生以后,孩子就变得沉默寡言,不敢出门,不敢到学校,不敢见人,整天躲在家里,为了减少孩子的压力,使她忘记发生的事情,他们在今年9月初将小燕送到了南方某城市去读书,而且得知,现在孩子的学习成绩也不如以前了,这一切的一切都是马兴文等人造成的。明明这些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名,可是没有想到检察院却不顾公安部门提供的年龄依据,对涉案的其他4人不进行法律制裁。为了替孩子讨回公道,他们家人放弃生意,决心一定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老师:感到愤慨 山丹二中初二年级小燕的班主任马述理老师告诉记者,他带了小燕两年,以前在班里小燕是一个非常活泼开朗的孩子,平时和班里同学的关系也比较融洽,而且学习成绩也很好,在班级排名在20名以前。后来小燕失踪后,他还四处帮助家长寻找小燕。可是万万没有想到会发生那样的事情,而且事情发生后,不论老师和家长如何劝说,小燕就是躲在家里不愿意上学。最后,马老师愤慨的说,那些人真是禽兽不如,才12岁的孩子呀,就受到了如此大的打击,这对于小燕来说无异于毁灭一生啊!相信有朝一日这些人一定会收到法律的制裁。(文中小燕系化名)(记者曹勇)责任编辑:吴巧龄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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