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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本丢失告客商 证据不足判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10:41 燕赵晚报

  本报讯(孙英明张振通)近日,全市首例因汽车丢失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未履行“注意防盗”义务损害赔偿案,由新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及被告没有特殊告知义务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阎某2001年从恒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广州本田生产的“本田雅阁”牌轿车一辆,第二年该车在一小区内丢失。保险公司已进行相应赔偿。原告以此车防盗系统较弱,容
易被盗,而二被告未履行相应告知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在向原告交付车辆后,即完成了合同义务,车辆保管义务随之转移至原告方。汽车虽属于特殊消费品,但不需向消费者作出特别防盗提示,故二被告没有特殊的告知义务。原告保管不善而致车辆丢失与二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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