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五中特大交通事故赔偿案一审审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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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11:4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令人关注的通海县第五中学特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近日已由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车主周庆康承担对死者、伤者的各项赔偿共计239.4万元。通海县法院从受理25起案件到宣判仅仅用了一个月时间,无一件上诉,目前25起案件的判决全部生效。
2002年11月23日,通海县第五中学教职工及家属共29人,乘坐由车主周庆康雇请的驾驶员马庆恒驾驶的川马大客车由云南省至贵州省兴义市,9时42分,当客车行至国道324线2230km+200m处时,由于雨天路滑,下陡坡时超速行驶,致大客车与靠公路边停放的一辆重型牵引车相撞后坠落公路坎下,造成7人死亡、6人重伤、17人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马庆恒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3年9月23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驾驶员马庆恒有期徒刑6年,驾驶员受到了刑事追究。 经查,川马大客车与云南通海县经贸运输联合公司客运公司系挂靠关系,车主为周庆康。云南通海县经贸运输联合公司客运公司系云南通海县经贸运输联合公司的分公司。今年5月,受害人及家属将周庆康、云南通海县经贸运输联合公司、云南通海县经贸运输联合公司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0余万元。 通海县法院审理认为,周庆康作为大客车车主,雇佣的驾驶员马庆恒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周庆康应对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云南通海县经贸运输联合公司系云南通海县经贸运输联合公司客运公司的总公司,云南通海县经贸运输联合公司客运公司与川马大客车系挂靠关系,但云南通海县经贸运输联合公司客运公司仅在缴纳相关费用方面给被告周庆康带来便利,如无法律特别规定,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能依据“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予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法院对原告要求云南通海县经贸运输联合公司、云南通海县经贸运输联合公司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辉(云南日报) | ||||||||